申请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对第29304377号“蒙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72807号“蒙草mons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植物养护、草坪休整、树木修剪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情况;3、申请人商品生产销售情况;4、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5、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获奖及媒体报道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致力于沙棘产业综合开发利用,被申请人已获得多项荣誉,被申请人的“宇航人”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在2008年,被申请人就已经申请注册了“蒙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四天。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善意取得,不存在主观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蒙草”商标注册情况;3、被申请人荣誉、宣传及参会证据;4、被申请人公益事业情况;5、被申请人相关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宇航人旗舰店”天猫店铺搜索“蒙草”结果、产品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0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画框;草编织物(草席除外);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树或植物的非金属支桩;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蜂箱;装饰用木条;草垫”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44类草坪休整等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草坪休整等服务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所有区别,缺乏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