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童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12387号“汉东鱼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鱼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7150号商标、第17075741号商标、第55271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4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在其余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鱼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