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24313号“红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3077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824313号第30类“红闪”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824313号第30类“红闪”商标,原第88243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药品、保健品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医药企业集团,因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及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申请人为响应政府号召以及进行企业风险的规避,相应合作事宜暂缓进行,“红闪”商标的启用企划也暂时搁置。同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相关工作也难以开展。复审商标系申请人“闪亮”商标的系列商标,在“闪亮”品牌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已有了“红闪”的身影。故,复审商标应当准予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客观的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且其提供的未使用复审商标的理由无法成立,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申请人官网介绍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形。证据2为申请人提交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但尚未提交该整治方案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该整治方案是否与申请人所使用的复审商品有关联,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暂缓进行系由于政府政策限制。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内在“咖啡”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