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润泰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70162号“小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8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9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