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7094号“相宜本草 INO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8209号“MINJAPEONY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3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8347号“MINJAPEONY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