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永煌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18806号“三角魔塔 Triangle Pyram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1567号“三角魔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皆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变更,而截至2020年11月10日止,引证商标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故申请主体不存在,权利人已丧失商标所有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首创且独创的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宣传已具有独特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