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艾迪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264033号“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 IT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NOVATION WORKING COMMITTE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
我局认为,上述撤回申请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