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PLA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739号“MAP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复审期间,申请人的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一致,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