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26766号“水星暖绒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星暖绒绒 45126766

阅读:31410 2021-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26766号“水星暖绒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90号商标、第18504949号商标、第1850505…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26766号“水星暖绒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90号商标、第18504949号商标、第18505059号商标、第22075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水星公司企业概况、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审计报告、行业协会证明、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媒体报道、纳税证明、所获荣誉、其他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帘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窗帘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窗帘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5126766号“水星暖绒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星暖绒绒 451267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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