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211993号“EUN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UNITE 46211993

阅读:97932 2021-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宝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1993号“EUN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9174号“EUNICE 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

  申请人:诺宝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11993号“EUN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9174号“EUNICE 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膳食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6211993号“EUN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UNITE 462119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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