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卓明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0963号“EASPEER D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09445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