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聚意天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62924号“聚意天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聚”字不存在书写不规范的情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聚”字书写不规范,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