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悦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92997号“宏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的第6871516号“宏福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铺地和饰面用瓷砖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中除援引引证商标一外,还引证第12026691号“宏福H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塑料板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塑料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