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伟萍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5646号“如你所爱 As you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5252号“如你所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在地域和行业领域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含义上亦具有关联,若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