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十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2819号“AI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10860691号“财富工坊”商标、第14281692号“财富一号”商标、第9187621号“财富购物中心 Fortune Ma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不近似,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地域差异明显,且引证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另,引证商标是否投入实际使用超出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