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13935号“友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友礼 9213935

阅读:115525 2021-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金品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13935号“友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65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金品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13935号“友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652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65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使用。产品、产品包装盒、标签上的图片体现了复审商标。销售合同、发票及送货单等销售证据表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产品图片;

  3、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潘海银身份证明及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链爱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送货单;

  5、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广大饰品厂签订的销售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收据、送货单;

  6、义乌市回眸饰品商行与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产品图片系自行拍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的证据。证据4、5缺乏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佐证其真实存在并确已实际履行;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的时间不在本案复审期间内,且转账情况尚无法确认其中所列示的转存款项系对标有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款,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另,广州市冠聚饰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链爱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对比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提交的证据第25页与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第34页,销售合同的订单编号同为“GJ201907150013”,但显示的交货时间却不一致,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第34页销售合同中,合计金额款项亦有出入,这一同一份订单编号的合同信息存在矛盾之处的情况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我局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6显示被许可人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向义乌市回眸饰品商行购买了首饰等商品,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义乌市孟振贸易有限公司将所购买的商品已实际进行了销售,该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9213935号“友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友礼 92139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2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