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41533号“申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18638960号“申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引证的第19074384号“申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