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19213号“不要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要停 49319213

阅读:40220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9213号“不要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包含申请人独特的经营理念,寄托了申请人独特的情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

  申请人:上海芳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9213号“不要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包含申请人独特的经营理念,寄托了申请人独特的情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要停”为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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