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25758号“女神天后NVSHENTIANH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女神天后NVSHENTIANHOU 49725758

阅读:61160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丽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25758号“女神天后NVSHENTIAN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6912745号“後天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王丽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25758号“女神天后NVSHENTIAN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6912745号“後天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引证商标持有人是一个以囤积商标、专利为目的的不实际经营的法人,其注册的引证商标并非用于商品的使用及宣传推广,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女神天后”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後天女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相关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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