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个够(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7125号“金花蜜宝 JINHU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名下已注册商标而独创设计的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0224号“金花液宝JINHUAYEBAO”商标、第25831300号“金花液宝”商标、第11395730号“金花液宝JINHUAMI”商标、第12509539号“金花葵宝JINHUAKU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构成元素相同,各引证商标并未与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判近似,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字“金花蜜宝”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金花液宝”、“金花葵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