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66596号“悠居YOUJ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居YOUJU 49266596

阅读:100677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冠家用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6596号“悠居YOU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引证的第6587388号“悠居Youju及图”商标、第6710966号“悠居”商标、第10233683号“YOUJU 1…

  申请人:科冠家用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6596号“悠居YOU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引证的第6587388号“悠居Youju及图”商标、第6710966号“悠居”商标、第10233683号“YOUJU 100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若期满不再续展将处于失效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超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悠居YOUJU”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悠居”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文字“YOUJU”,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枕套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枕套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9266596号“悠居YOUJ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居YOUJU 492665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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