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18076号“神奇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奇熊猫 47618076

阅读:59531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视年代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8076号“神奇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神奇熊猫”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已经申…

  申请人:北京中视年代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8076号“神奇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神奇熊猫”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共计46件“神奇熊猫”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0379号“神州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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