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69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944197号图形商标、第20323776号图形商标、第23380809号图形商标、第28942057号“蜂硕金融 FSJR66.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及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