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盛(深圳)安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0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5101号“深展SHEN 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卫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