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320486号“薇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薇娅 46320486

阅读:111285 2021-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薇娅(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0486号“薇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0310空气芳香剂商品,放弃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85600号“薇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

  申请人:薇娅(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0486号“薇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0310空气芳香剂商品,放弃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85600号“薇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82563号“薇娅推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将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薇娅”与近年来较知名的淘宝带货主播、歌手“薇娅”的名字相同,“薇娅”也是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曾获得全球好物推荐官、全国脱贫攻坚奖获得者、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该淘宝带货主播的商品,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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