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34478号“果乐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乐迪 33734478

阅读:117546 2021-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龙 委托代理人:湖南创华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沛县憬祺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为:武汉汐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第33734478号“果乐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的争议商标“果乐迪”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且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申…

  申请人:邓龙

  委托代理人:湖南创华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沛县憬祺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为:武汉汐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第33734478号“果乐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的争议商标“果乐迪”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且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申请人与委托代理机构都是同一最大股东受益人陈晓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详情;企查查相关截图等。

  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局提交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一直在使用,在市场上也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不构成申请人所说的恶意抢注的情况,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在没有了解商标使用情况的前提下,贸然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企业的形象,以及使用被申请人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淘宝网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武汉汐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沛县憬祺商贸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适格问题,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已在注册审查阶段予以核查,其主体资格适格并获准注册。

  对于申请人依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欺骗性的主张,我局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新增设的条款,2013年《商标法》并无相对应条款,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果乐迪”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主张,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果乐迪”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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