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4164号“迷你世界跑跑星冒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是申请人根据自身商号和已注册商标自创词汇,“跑跑星冒险”是“迷你世界”衍生出来的二次元跑酷游戏。“跑跑星冒险”也并非汉语中的既定词汇,现实中并无“跑跑星”,因此是具有显著性的,能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是申请人使用多年、投入巨大,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和使用,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百度搜索截图、“迷你世界跑跑星冒险”产品介绍及下载排行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迷你世界跑跑星冒险”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