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锋鑫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8日对第29079705号“宠伊份CHONG YI 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25650号“来伊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888号“来伊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21445号“来伊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29类水果蜜饯、精制坚果仁、肉脯商品上的“来伊份及图”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来伊份”商标权利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及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植物、饲料、动物饮料”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0年5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4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均为申请人,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自然花、饲料、动物栖息用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宠伊份”、对应汉语拼音“CHONG YI FEN”构成,其汉字“宠伊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来伊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