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润总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99665号“中润总部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8523号“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8055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42102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934191号“什邡市中润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35691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048432号“中润云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966819号“中润 蒙ZHONG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973394号“中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814723A号“中闰ZHONGRUN 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六、七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索“国润集团”相关信息;
2、申请人企查查及国润置业所获荣誉;
3、申请人项目介绍及实际使用宣传资料;
4、申请人宣传发票等;
5、媒体报道及推广;
6、引证商标四、六、七相关资料;
7、类似商标档案及在先决定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七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六为在先申请商标,处于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润总部港”整体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为商业建筑灭虫;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部分为“国润”标识的使用,并未体现申请商标;部分合同或发票或照片资料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关。故结果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九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六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