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89275号“现代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800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4066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12月27日第1725期及2021年1月13日第1727期《商标公告》上。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5196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8月7日经商评字(2020)第0000211149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上述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