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齐联易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043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0879号“清联 q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11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