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86746号“麻辣不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经长期使用具有独特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造成申请人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麻辣不烫”构成,其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已调味的坚果、水果片、蔬菜汤料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