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53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游船图形为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对此已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有船图形商标获准注册,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的第42282647号“禾城红船”商标、第42286930号“红船1921”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该图形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革命纪念船“红船”视觉效果极为相近,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