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微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96073号“蛋花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4060号“鸡蛋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汇,不会使消费者与服务的内容特点相联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蛋花鸡”,尚无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