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市虹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6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7120号“隆鑫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74031号“竹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53002号“轩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99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60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03644号“帅豪商务酒店 SHUAIHAO BUSINESS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疗养院;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所谓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性判断的基本原则。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