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合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61467号“点我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不是汉语中的固定词组,而是由申请人结合了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点我淘”使用在其指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的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