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小口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12770号“小呆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98837号“小果呆呆XIAOGUODAIDAI及图”商标、第12956314号“呆呆”商标、第20845128号和第20844831号“小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美术作品登记。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果冻(糖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呆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呆呆”,该词与引证商标二“呆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人美术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