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捷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93517号“Jie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2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2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且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等都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JieFeng”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捷锋Jiefeng”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JINFENG”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玩具、家养宠物用玩具、宠物用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