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励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行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33274号“Letch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1年对第47123633号“乐橙英语 LECH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