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碑店市宏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05724号“鑫蓬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7517154号图形商标、第43112897号图形商标、第2033763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鑫蓬记”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