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25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4782号“雪花啤酒 勇闯天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组成部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高度近似,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声明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