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2108号“Bead E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6820354号图形商标、(第42类)第2261799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