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德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84448号“RAFFLES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966号“RAFFLES”商标、第12741524号“RAFFLES”商标、第5350051号“RAFFLES HOUSE”商标、第38929972号“RAFFLES”商标、第44017313号“RAFFLES及图”商标、第38930163号“RAFF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至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至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RAFFLES”,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