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保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21544号“钠米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钠米”与“纳米”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误认,且文字“钠”亦为一种金属元素,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技术特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