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诚慧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99083号“唇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唇泥”使用在化妆品、唇彩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