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文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00831号“文德职业培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9821号“文德国学馆”商标、第45234261号“文德少年宫”商标、第24331142号“文德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文德”,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