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9205号“第1财经 YI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0312号“第一财经”商标、第6691839号“第一财讯”商标、第8315167号“1财 YICAI及图”商标、第20275109号“YICAI”商标、第23064176号“YICAI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第1财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文字“第一财经”、“第一财讯”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YICAI”,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高度近似,即使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的同意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