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55076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 43255076

阅读:113083 2021-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55076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7435号“天美”商标、第12725043号“天美正品”商标、第11480165号“天…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55076号“天美工作室群T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7435号“天美”商标、第12725043号“天美正品”商标、第11480165号“天美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撤三决定书、百度搜索、相关报道、包含“天美”文字的初审、已注册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工作室群”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天美”与引证商标一“天美”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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