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80259号“君华朝阳花地 KING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8758979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8827583号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