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思博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派智信息科技有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快智慧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51003号“快智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7970号决定,于2020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大量、持续的宣传和推广,早已为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1、授权书;2、“快智慧”服务手册及百度百科查询页面截图;3、“快智慧”作为专利服务平台参加专利展会、参与举办知识产权讲堂、加入天津新四板上市联盟、领导莅临指导、参加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及搜狐媒体报道等证据;4、专利服务协议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一份授权书,虽体现了申请人将其名下第42类“快智慧”商标授权给“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使用,但对于该份证据的认定需结合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3显示“快智慧”为一个专利申请的服务平台,体现的多为知识产权服务的相关信息;证据4亦是相关专利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及发票,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无关,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